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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学位法草案。
杨合庆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并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同时,二审稿还对学位授予等作出专门规定。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全过程加强指导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杨合庆说,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答辩应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
杨合庆还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
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位授予单位要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两人。
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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