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工作地区: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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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单位简介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是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产品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工作;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检定、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缺陷产品召回有关技术服务工作;参与标准制订、修订与验证工作,提供有关技术支撑服务。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单位网站主页:http://www.sdzjy.com.cn/。
目前建有五大实验基地,拥有8个国家质检中心、4个省质检中心、1个省工程实验室和1个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了10米法和3米法电波暗室、200kA通断试验室、新能源汽车电池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中压短路实验室、动热稳定实验室、变压器特性实验室等专业化实验室,实验室面积近10万平方米。检验能力覆盖电器、节能、中压输配电设备、消防及阻燃、食品、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包装、环境、体育用品、家居、纤维纺织、石油化工、建材等多个领域7000余种产品,是目前山东省内检测范围最广、综合实力最强的专业化、科研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全面实施“科技兴检”战略,牵头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NQI专项课题等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完成了3项国际标准、150余项国家、行业标准和300余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验证检验检测、企业标准“领跑者”、“泰山品质”认证团体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先后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二等奖和三等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山东省软科学奖三等奖、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奖等多个奖项。
二、招聘岗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2〕2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3号)》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博士岗位工作人员2名。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7年6月25日以后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5.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3年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
四、招聘程序
整个招聘期间,应聘人员须及时关注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网站,保持通讯畅通,个人通讯方式如有变动,及时与我单位联系。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资格初审情况、通知消息等影响报名或考试的,后果自负。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shandong.gov.cn/)、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shandong.gov.cn/)、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网站(http://www.sdzjy.com.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初审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6月25日9:00—7月7日16:00
查询时间:2023年6月25日11:00—7月8日16:00
报名人员登录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网站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入口(http://www.sdzjy.com.cn/),按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报个人信息资料。报名人员在单位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2023年7月7日16:00后,尚未初审或者初审未通过的,不能再修改、补充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报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报名人员须先在报名网站阅读并同意《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名人员须对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以及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单位初审
初审时间:2023年6月25日11:00—7月8日16:00
网上报名期间,我单位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初审工作。报名人员提交信息2小时后进行资格初审,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考生通过网站个人账号查询结果。未通过初审的,说明理由;信息填报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退回报名人员补充。
(三)现场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应聘人员要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拟进入面试的人员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报名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现场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在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网站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如下(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一寸近期同底版(网上报名)免冠照片2张。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23年毕业生应聘的,须提交学校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材料。
4.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未取得教育部门认证材料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并作出考察前可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承诺。
5.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对按时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我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时提供。
6.《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各一份。
7.岗位要求的研究方向等证明材料。
(四)考试
按照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面向博士的招聘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总分100分,设定合格分数线为70分。
1.面试人选确定:对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单,并告知面试相关事宜。
2.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3.面试方式及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测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岗匹配程度、语言表达能力等。
4.面试成绩公布: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宣布面试成绩,纪检监督员当场宣布纪律监督结果。
5.考试总成绩计算:面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按照规定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如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采取当场加试的方式确定。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shandong.gov.cn/)、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网站(http://www.sdzjy.com.cn/)公布考试总成绩及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名单。
(五)考察和体检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察、体检。
考察采取实地考察、查阅人事档案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或处理不到位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体检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shandong.gov.cn/)和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网站(http://www.sdzjy.com.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531-51758019
监督电话:0531-51758060
六、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2〕2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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